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彭啟忠
彭叔 捐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楊勝翔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 林翊庭
葉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租賃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29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