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627號債權人 林月娥 債權人 陳春綢 債務人 劉小菘 即 劉煊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月娥給付美金捌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春綢給付美金貳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