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成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建成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強盜、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0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於99年10月4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9年4月9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