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234號

原告 林永庭

被告 郭志豪

訴訟代理人 劉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9月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事先提出車輛修理之費用資料(繕本逕自寄送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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