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澤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澤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澤州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9月,於民國95年8月2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2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6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判決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改判有期徒刑7月,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確定;㈡復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81
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㈣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嗣上開編號㈠、㈣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599號裁定分別減刑為5月、3月15日、2月15日、2月15日;上開編號㈠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併與上開編號㈡所示不應減刑之罪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刑,經該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上開編號㈢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編號㈣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並與上開編號㈠㈡等3罪間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5年5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2月1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哲嫺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