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司調字第109號
聲請人 蕭莉芸
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仲祐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26,9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與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1、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