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11號原告 許政薰 被告 陳瑩綺
陳軒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3月13日裁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19日寄存送達,並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
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5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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