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調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調字第600號聲請人 吳宇森 (原名 吳健昆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查報被告順發3C量販股份有限公司現設址處並檢附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記載被告設址,經本院通知後以查無此人遭退回郵件,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是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足資辨別之設址處,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