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8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怡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黃怡倩於092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3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4,566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67,352元整、預借現金53,41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8,799元整及違約金5,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0,767元整自093年10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93年4月12日起至93年10月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8799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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