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64號原告 歐月香 被告 莊秀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7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秀赺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797號判決書可稽,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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