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告 周鴻義 (原名: 周弘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及附表一、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卷附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與被告訂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貸款契約第18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所示,而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4年6月8日向慶豐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被告每月應清償本息,倘未按期清償,並應給付按慶豐銀行放款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7.75%(利息利率現為週年利率1
2.114%)計算之利息,除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應給付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嗣未按期清償本息,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應清償全部款項,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767,983元,及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原告嗣輾轉受讓該債權。
二、被告於94年6月9日向慶豐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消費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全數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未按期繳納,應給付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則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循環利息,並給付逾期清償1期者,應給付手續費150元;達2期者,給付手續費300元;逾3期以上者,給付手續費600元。被告嗣未按期清償消費款,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應清償全部款項,尚有消費款10,427元、循環利息1,201元、逾期手續費1,800元,合計13,428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未清償,原告嗣輾轉受讓上述債權。
三、爰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首揭聲明所示。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肆、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各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慶豐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客戶應繳金額查詢、慶豐銀行債權讓與證明書、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原告通知被告債權移轉及催請清償欠款函、貸款契約、慶豐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慶豐銀行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慶豐銀行消費明細查詢附卷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有送達證書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且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應認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29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有明文。
被告係前開借款債務、信用卡債務之債務人,即應負清償之責,故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81,411元(767,983+13,428=781,411),及附表一、二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惠萍附表一:
請求金額(新臺幣)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週年利率767,983元767,983元9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2.114%9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附表二:
請求金額(新臺幣)消費款(新臺幣)利息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期間週年利率13,428元10,427元95年6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71%自9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加計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加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