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慧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15號、110年度緩字第3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 思博瑞 霧化煙彈」參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何慧真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134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確定,111年11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含有「Nicotine」(即尼古丁)成分之思博瑞霧化煙彈3盒(葡萄、百香果、元氣蜜桃各1盒),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10年度偵字第31343號為緩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016號駁回再議確定,至緩起訴處分於111年11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110年度緩字第3880號執行卷宗屬實。㈡本案扣案「思博瑞霧化煙彈」3盒,係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
間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蝦皮賣場網站,向不知名賣家所訂購,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偵31343卷第9頁、第65頁),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2月22日FDA研字第1100004771號函在卷可參,復有上開扣案霧化煙彈可證,自堪認定。上開扣案霧化煙彈既係被告輸入經查獲之禁藥,揆諸前揭說明,屬被告所有供其為犯罪所用之物,此部分復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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