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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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5號聲請人 李岳峰 相對人亞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森貿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6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當事人欄記載之相對人名稱與統一編號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
四、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聲請人。倘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亦請一併陳報本院。
五、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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