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樓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4日裁定命送達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4月2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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