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68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當事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屬強制調解事件,依同法第
424條第1項規定,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本件原告訴之
聲明第一項為確認原告就「環元國際企業團」合夥事業之合夥關
係存在,其確認利益應為原告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4百萬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百萬元,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
徵聲請費2,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交付帳簿(含資產
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等)為非財產權行為,依同法第77條
之20規定免徵聲請費。{若本件調解不成立即進入訴訟程序,原
告應再補繳裁判費41,6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確認利益4百萬
應徵裁判費40,600元+交付帳簿非財產權行為應徵裁判費3,000
元-調解聲請費2,000元=41,600元)}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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