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81號原告 林瑞育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被告 張聰明 訴訟代理人 柯琼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志忠 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謝志忠,非律師,經本院許可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後,因其尚涉及其他案件,且前於本院另案108年度訴字第3713號事件中,因法律觀念不清楚,而遭禁止代理在卷,本院因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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