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 吳素月 相對人 陳俊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材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吉利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6年3月間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各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抵押權人 陳惠娟 (下稱原抵押權人),擔保其本人對原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為自86年3月17日至88年3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因受讓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而相對人陳俊材於87年1月17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均經登記完畢,為此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要旨參照)。準此,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己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自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惟於實行抵押權時,仍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始足相當。次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各2份、建物登記謄本、原抵押權人簽立之債權額確定證明書、支票三紙等件影本為證。惟就債權證明文件乙節,聲請人所提出三紙支票,均非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務人吉利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另聲請人所提原抵押權人簽立之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因無債務人簽署,並不能證明抵押債權存在,又聲請人主張受讓上開債權,亦未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已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故經本院於107年6月14日裁定請聲請人於收受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二、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原係擔保債務人吉利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原抵押權人陳惠娟於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即自86年3月17日至88年3月16日)所生債務之清償,聲請人應提出上開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之釋明文件。三、聲請人主張受讓上開抵押債權,應提出抵押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已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吉利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並於107年6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就上開文件仍未補正,本院自形式上無法認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及其確定之金額為何,亦未能判斷聲請人是否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拍賣抵押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前開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附表: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153│苗栗縣大│民生路│住家用、│第一層:42.48│陽台:12.31│全部│含共有部分富興段││││湖鄉富興│151巷15│鋼筋混凝│第二層:21.43│││178建號,持分18││││段437地│號│土造│第三層:42.48│││8/10000││││號│││屋頂突出物:5.64││││││││││合計:112.03││││├─┼──┼────┼────┼────┼────────┼──────┼──┼────────┤│2│155│苗栗縣大│民生路│住家用、│第一層:47.35│陽台:12.38│全部│含共有部分富興段││││湖鄉富興│151巷19│鋼筋混凝│第二層:21.74│││178建號,持分19││││段437、│號│土造│第三層:43.12│││7/10000││││442地號│││屋頂突出物:5.64││││││││││合計:11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