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陳鵬翔 律師被告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誠 被告 鄭宇宏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1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12年3月1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兩造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被告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自110年3月20日起至110年7月20日止之每月營業金額及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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