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謝志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相 對 人 陳菁
陳虹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