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3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依據114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聲請人應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然聲請人迄未繳納,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據前揭說明,本院自應限期命繳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