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明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明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1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4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