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丁○○原告乙○○原告丙○○前列三人共同原告甲○○被告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庚○○被告戊○○被告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9,80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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