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調字第1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新漢神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1113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2月20日上午10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到
相 對 人  甲○○到
調解委員   林武彥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林武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元整。
二、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次清償完畢。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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