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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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明達眼鏡鏡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少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余明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零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