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759號債權人 許秋莞 上列債權人許秋莞因與債務人 李碧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秋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李碧珠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匯款紀錄等)。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