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79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景芬法官蕭胤瑮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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