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295號
原 告 萬泰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滿
被 告 渤鑫榮紡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章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2,354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