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字第1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磊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安平
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郭志芬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
法官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