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消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字第1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磊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安平

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郭志芬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

法官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郭姝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