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勞訴字第219號原告 李美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宜男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蘇意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應補充如附件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工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訴訟標的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聲請者亦準用,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3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宣示之判決,就假執行部分脫漏,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233條第3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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