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5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育強
李定群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育強及李定群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林涵雯
法 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