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5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育強

李定群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育強及李定群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林涵雯

法 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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