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池慧華 被告 劉德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等(刑事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563號)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