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82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德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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