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9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法條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月;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則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合併定其應│(本院97年度訴字第600號判決)│(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34號判決)││執行之刑│││├─────┼──────────┬──────────┼──────────┬──────────┤│犯罪日期│97年2月13日│97年2月13日│97年5月3日│97年7月1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署97年毒偵字第796號│署97年毒偵字第796號│署97年毒偵緝字第76號│署97年毒偵緝字第76號││其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7年度訴字第600號│97年度訴字第600號│97年度訴字第1134號│97年度訴字第1134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5月16日│97年5月16日│97年9月4日│97年9月4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7年度訴字第600號│97年度訴字第600號│97年度訴字第1134號│97年度訴字第1134號│││號││││││判決├─┼──────────┼──────────┼──────────┼──────────┤││確│││││││定│97年7月21日│97年7月21日│97年9月22日│97年9月22日│││日│││││││期│││││├───┴─┼──────────┼──────────┼──────────┼──────────┤│備註│基檢97年執字第2474號│基檢97年執字第2474號│基檢97年執字第3161號│基檢97年執字第31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