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63號上訴人即原告 曹清誥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敏哲
許敏泰 許棣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敏哲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
2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110年6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本院卷第301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1
1至313頁),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鄭珮玟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