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騰鈞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0樓之000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簡仲頤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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