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09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 蔡家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