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721號債權人 林献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00號10樓之最新第一類建物謄本。
㈡查報上開建物所有人即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