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邱立旻 被上訴人宸翊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建興 被上訴人 黃誠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家騵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交通)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所為判決(112年度原簡上字第5號),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7頁第9行關於「法官傅紫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毛崑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毛崑山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