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俊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俊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俊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896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