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0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聶子文 (即 聶蕙蘭 之繼承人)
張雯瑞 (即聶蕙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聶蕙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