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 施國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59,904元│95年2月23日起│20%│暨自95年2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月以新台幣300元計││││止││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2│76,557元│95年1月4日起至│20%│││││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3│211,752元│95年3月25日起│15%│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至清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4│287,205元│95年3月25日起│8.88%│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至清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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