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23號債權人鈺耘鋼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清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右銘 即三道輝鋁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三道輝鋁業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潘右銘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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