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 姜碧玉
林子芸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被告 韓佩庭
常克煌 張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5388號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取得本件訴請被告遷讓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房屋,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記載,上開房屋之拍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000元【計算式:560,000+960,000=1,52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至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說明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