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及所
得資料各乙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