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竑翔 (民國00年生)法定代理人 林裕宗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洪佩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宏諭 被告 黃蕾洋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上易字第6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張瑛宗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