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87號上訴人 張林 梅峰 被上訴人 張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7,631元(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盧亨龍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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