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世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世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潘世紋因妨害自由、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受刑人潘世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3日│101年2月23日│101年4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15號│少連偵字第15號│偵字第322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26│101年度訴字第723│104年度訴字第40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30日│103年7月30日│104年10月27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26│101年度訴字第726│105年度上訴字第││││號│號│326號││判決├────┼────────┼────────┼────────┤││判決│103年9月25日│103年9月25日│105年3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撤回上訴)│├────────┼────────┼────────┼────────┤│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363號│執字第3364號│執字第1337號││├────────┴────────┤│││編號1、2曾合定應執行刑9月(104聲字││││第3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