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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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 廖顯明 相對人 陳俊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9年7月10日,並簽立借據一紙及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為憑,再於109年4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並經地政機關辦畢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及借據各一紙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段││250││2302.37│72/10000││└─┴───┴────┴───┴──┴────┴─┴──────┴────┴──────┘┌─┬──┬────┬────┬────┬─────────────┬──┬────────┐││││││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要建築材料││備考│││││││合計│及用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1439│德義段│蟠桃里15│辦公室、│第四層:38.89│陽台:2.56│全部│含德義段1442、14││││250地號│鄰信三街│RC造│合計:38.89│││43、1444、1447、│││││148號4樓│││││1454建號之共有部││││││││││分│└─┴──┴────┴────┴────┴───────┴─────┴──┴────────┘附表二: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WG0000000│壹佰貳拾萬元│109年4月9日│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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