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48號債權人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萬福 代理人 張才有 債務人 李坤政
李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7,537元,及自民國106年11月14日起至106年12月13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利率(目前為年息1.29%)計算之利息,如上項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暨自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目前為年息2.677%)加10%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目前為年息2.677%)加10%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目前為年息2.677%)加20%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目前為年息2.677%)加20%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740,850元,及自10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準利率計算之利息(目前為年息2.59%),暨自107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上項利率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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