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970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劉琪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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